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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

2018-10-21

第一章 总则

  第一条 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,完善党内♏选举制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  第二条 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,是指工厂、商店、学校、机关、街道、合🐠作社、农场、乡、镇、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,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
 ꦿ 第三条 党的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。

&e🤡msp; 第四条 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  第五条 正式党员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受留党察⭕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预备党员没有表决๊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  第六条 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,充分发扬民主,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任何组织和个人ജ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꧋某个人。

  第二章 代表的选举

  第🍬七条 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,代表党员的意志。

  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,最多不超过300名。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♛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,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  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。

  第八条 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%。

  第九条 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,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,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🦩。

  第十条 上届党的委员会𓂃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,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。

  代表🦋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,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;代表不具备资格的,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。

 &e☂msp;代表资格审��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。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,获得正式资格。

  第三章 委员会的选举

  第十一条 党的基层ꦗ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。

  第十二条 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%。

  第十三条 党的总ꦑ支部委员会、🧸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
  第十四条&ems💖p;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🌳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:

  召开🍷党员大会的,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𝐆。

  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提请大会主席𓆉团讨论通过,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(组)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,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  第十五条&e෴msp;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💫出缺,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。

  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。

  第十六条 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的产💝生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𝓰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

&em🌞sp; 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,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ꦍ织审查同意后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
   第十七条 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ไ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

  第十八条 选出的委员,报上级党组织备案;常委、书记、副🌌书记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

  第四章 选举的实施

  第十九条 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🍎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 𒅌

 &eꦜmsp;第二十条 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,由上届委员会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,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。

  召ꦗ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,由大会主席团主持。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(组)从代表中提名,经全🎐体代表酝酿讨论,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。

  委员会第一👍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、书记、副书记,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,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🐻持;召开党员大会的,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。

  第二十一条 选举前,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、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♕实事求是的介绍,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。根据选举人的要求,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,由候选人作🌊自我介绍,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。

  第二十二条 选举设监票人,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。

  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(组)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🦩选,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  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、副书记、常委ܫ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,经全体委员表꧂决通过。

  第二十三条 选举设计票人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 𓄧

  第二十四条 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候选人🔯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ꦅ列。

  选举人不能⛎写选票的,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𓆉为投票。

  第二十五条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。🐻

  第二十六条 投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,作出记录,由监票人签字并公𓆉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;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。

 ༒ 第二十七条 选举收回的选票,少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

  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꧅票。

  ♈第二十八条 实行差额预选时,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,方可列为候选人。

  第二十九条 进行正🐼式选举时,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,始得当选。

  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,🧸以得票多的当选。如遇票ꦚ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当选。

  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也可以减少名额🌃,不再进行选举。

  第五章 监督和处分

  第三十条 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🦂。

🍌  第三十一条 在选举中,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,必须认真查处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有关党组织、党员批评教育🎃,直至给予组织处理。

  第六章 附则

  第三十꧂二条 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ꦑ作细则,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 &emsꦰp;第三十三条 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,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。

  第三十四条 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  第三十五条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过去🔯有关党的基层组🌠织选举工作的规定、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本条例执行。